[公告]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
候選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國民。
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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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從事社會建設,有特殊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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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奮進,努力不懈,對提昇工作品質,有顯著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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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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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自我,自立自強,對開拓就業領域,有具體績效者。
-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福利服務,有傑出貢獻者。
(二)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需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推薦方式:
(一)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文藝創作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三)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學校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五)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所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轄區內機關(構)推薦候選人,並請彙整所轄候選人相關資料後,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六)全國性、省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本部所屬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得自行推薦候選人,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推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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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應於105年5月6日(星期五)(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前,檢附所推薦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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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單位推薦候選人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 推薦表一式1份。
- 候選人生活照2張(4*6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 候選人身心障礙手冊及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各1份。
-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1份。
- 切結書1份。
- 同一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以推薦1名為限,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 各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薦候選人,應經團體理(董)事會過半數通過,且以推薦1名為限;推薦時並應檢附理(董)事會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1份。
詳情請見https://dpws.sfaa.gov.tw/commonch/home.jsp?serno=200805260014&mserno=200805260011&menudata=DisbMenu&contlink=ap/goldeneagle.jsp&level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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