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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津貼 不得強制執行


* 2011-06-08 01:20
* 工商時報
*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未來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是維持生活必須者,不得強制執行。
 為配合國際人權兩公約上路以及大法官588號解釋文,立法院院會7日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的修正案,針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將有更嚴謹程序,法官在裁定是否「拘提管收」時,會更嚴格的檢視要件後再做決定。
 修正條文增訂執行法院在管收債務人前,必須先完成的程序,例如先要求債務人能否提供擔保,要求須在期限內履行,或限制住居,並充分告知債務人一旦違反執行命令的法律效果。
 同時,配合現行規定,除拘提、管收外的強制執行事件改交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增訂司法事務官在詢問債務人後,認為有管收必要,應該報請執行法院的辦理程序。
 至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的部分,新法增訂28條之3,現行條例要先預繳全額,曾有動輒需繳百萬元以上案例,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未來只需預繳1,000元執行費即可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司法院指出,根據現行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要先預繳全額執行費用,才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過去亦曾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先要上繳百萬元的個案,考量減輕負擔,未來債權人申請債權憑證,首次上限只需預繳1,000元執行費,第2次之後,則無需再繳費,直到債務人有財產能力,債務人再來補足執行費用差額。
 此外,過去常發生生活陷入困難的弱勢者,銀行帳戶因債務未清償遭強制執行,導致所領取的失業給付金、低收入戶補助、社會救助津貼等社會福利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旦存入銀行帳戶,就全數遭強制執行。
 三讀修正案則明訂,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是維持債務人及其親屬生活所必需者,銀行不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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