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1.申請資格: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000元。
(1)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2)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3)無下列情事之一:
A.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B.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C.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D.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E.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F.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前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台幣400萬元為限。
3.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4.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 http://www.bli.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