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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團體車輛免牌照稅 有條件不限三輛


2017-10-30 20:34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即時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30)日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部分修正條文,皆以行政院版通過,但其中因有立委提案,為鼓勵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車的服務,也應免徵牌照稅,因此各委員達成共識,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修正增訂但書,只要經地方政府同意,該交通工具可不受現行三輛的限制,免徵使用牌照稅。

立委吳玉琴認為,為鼓勵康復巴士及長照交通車的服務,依據身心障者權利保護法所提供的康復巴士,以及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所提供的長照交通服務,如設有固定升降設備及特殊標誌者,應免徵牌照稅。因此她提案使用牌照稅第七條第一項應增訂第12款,「專攻載送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者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誌者。」

但其他委員也認為,由於未來台灣積極發展長照服務,雖然需求可能會增強,但也有可能導致部分營利單位從中獲益的情況。同時,財政部長許虞哲也表示,現行貨物稅已有針對相關巴士免貨物稅,根據統計,現行復康巴現行復康巴士有1708輛,貨物稅約1.5億元,具有載運輪椅的車輛1008輛,稅額超過兩億多免徵,且重點應先徵詢地方政府意見。

許虞哲強調,由於使用牌照稅為地方稅,在沒有經過地方政府同意徵詢意見不妥,否則會有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情況出現,所以建議先詢問相關地方政府意見,稅收損失太多的話隨時可以修正。至於其他委員則認為,由於未來台灣積極發展長照服務,雖然需求可能會增強,但也有可能導致部分營利單位從中獲益的情況。

因此最終各委員討論協商,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版本,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修正,於第一項第九款增加但書。原條文第九款是指,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書則增加,「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施及特殊標誌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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