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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監護人車輛 可申請免牌照稅


2017-07-19 17:54 中央社 記者邱柏勝台北19日電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財政部放寬身心障礙者免徵自用車輛牌照稅規定,經法院選定並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的監護人或輔助人,其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亦可申請定額免徵牌照稅。

不過,財政部表示,身心障礙者申請自用車免徵牌照稅仍有但書,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且汽柴油車排氣量超過2400C.C、或者電動車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者,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換言之,最高免徵牌照稅額為新台幣11230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為照顧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導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的親屬擁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可以申請定額免徵使用牌照稅。

但有民眾陳情,表示自身為身心障礙者,但父母或配偶亦為身心障礙者,或是由非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然而,其所使用的車輛卻不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件。因此,財政部考量照顧身心障礙者的美意,今天發布解釋令,放寬身心障礙者車輛申請免徵牌照稅規定。

財政部指出,自今日起,經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的監護人與輔助人,其自用車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則亦可適用免徵牌照稅規定,以符照顧弱勢的立法意旨。

官員補充,由於牌照稅採按日計徵,且已於今年4月開徵,符合免徵牌照稅規定的民眾,請儘速前來申請,稽徵機關將自申請日期起,按今年剩餘天數,退回溢繳的使用牌照稅款,「越早來申請,可退回的牌照稅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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